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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摔倒受伤,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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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顶裕风机 发布日期:2021-09-24 浏览:-|

案例

邢淑珍与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

案号:(2020)津03民终795号、(2021)津民申525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基本案情

201881日,邢淑珍乘坐从南宁至天津的GX8819号航班到达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在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航站楼T2夹层202女卫生间如厕时摔倒。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公安分局航站区派出所出警并出具《出警经过》,该《出警经过》描述了该派出所于事故发生时出警情况,并表述民警现场查看卫生间内未发现地面湿滑、积水或地面损坏等情况

后邢淑珍在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卫生医疗急救中心治疗,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医护人员对邢淑珍进行包扎后,送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附属医院就诊。为了便于治疗,201882日,邢淑珍转至河北省秦皇岛市××医院治疗。2018828日,经秦皇岛市第一医院诊断为:右侧三踝骨折、创伤后应激障碍、酒精戒断综合症。

后邢淑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赔偿邢淑珍各项损失194682元的80%155745.6元。2.诉讼费用由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邢淑珍就伤残等级及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提出鉴定申请。

一审法院委托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邢淑珍右踝关节功能损伤符合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后续治疗费需17000元。邢淑珍支付鉴定费5100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决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赔偿邢淑珍各项损失共计170318.46元的70%,即119222.92元。案件受理费1078元,由邢淑珍负担323元,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负担755元。

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不服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驳回邢淑珍的诉讼请求。

邢淑珍不服二审法院民事判决,向再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再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邢淑珍的再审申请。

本案中,邢淑珍主张事发地存在地面湿滑情况,对此未能予以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作为机场卫生间的管理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应考虑其预防、控制损害的能力。本案事发在封闭的卫生间中,在无证据证明事发地点存在水渍湿滑情形下,事发后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亦及时进行了相应的救援行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不存在未尽到管理责任的过错,不构成侵权责任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

本案事发在封闭的卫生间中,在无证据证明事发地点存在水渍湿滑情形下,事发后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亦及时进行了相应的救援行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不存在未尽到管理责任的过错,不构成侵权责任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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