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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桌上的法律冷知识,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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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顶裕风机 发布日期:2021-10-11 浏览:-|

 

陆洋、王鹏等与王世中、王玉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案

案号:(2020)苏民申4054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事实

王世中、王玉华系死者父母,王某生前系海安柯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陆洋。

201827日,王某随陆洋到惠都公司洽谈业务。当日下午陆洋、王某及王宝凤在惠都公司褚蒋培的陪同下到博康公司与王鹏商洽合作事宜。

当晚六时许,王鹏提议一起吃晚饭。随后,王鹏叫上同事金涛、徐军伟,由金涛联系好了汇邦酒店,王鹏则带上桶装白酒(无商标,桶装,42度)。后七人分坐两辆汽车至汇邦酒店。

8点左右开始吃饭,席间,王某、金涛、王鹏、褚蒋培四人喝酒,陆洋、徐军伟喝可乐,王宝凤喝白开水。起初,喝酒的4人相互敬酒,并较快喝完第一杯(每杯2.5两左右,三、四口喝完)。第二杯起,王某又开始敬酒,大家均劝王某少喝点。第三杯起,基本由王某与金鹏两人喝。

至晚上9时左右结束时,金涛约喝了1.1斤左右,王某则多于金涛。后王某因饮酒过多,趴伏在酒桌上睡着了。陆洋等人便在旁边打牌等王某酒醒。至晚上近12时,徐军伟便将王某背上陆洋的汽车,陆洋驾车载着王宝凤、王某、褚蒋培驶至陆洋租住的位于盐城市华侨城11807室,后王宝凤离开上述地方,由褚蒋培陪同王某睡觉并负责照顾,陆洋则单独睡至另一房间。

次日早上5点左右,褚蒋培发现王某呕吐了一摊,嘴角、鼻子全是呕吐物,且嘴唇发紫,便去隔壁喊陆洋,陆洋到场后发现情况不对,便打120求救,同时在120的指导下对王某做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急救人员到场后,发现王某全身发紫,肌肉僵硬,牙关紧闭,瞳孔散大,心电图为一条直线,确认已死亡。后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死亡原因:呼吸心跳骤停。

一审法院认为,死者王某随陆洋赴盐城出差,参加晚宴饮酒后,王鹏、褚蒋培、金涛与王某对饮致王某严重醉酒,不省人事,造成王某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陆洋虽未参与饮酒,但在王某醉酒后,如及时送医或采取其他有效救助措施,就可能避免王某死亡的发生,而误认为休息一下就会没事,未完全尽到照看、提醒、救助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王宝凤、徐军伟未参与饮酒,在王某醉酒后被陆洋带回住处后离开,此后对王某的救助义务已转移给陆洋和褚蒋培,故王宝凤、徐军伟不承担责任。综上,陆洋、王鹏、金涛、褚蒋培对王某的死亡共同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形并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定上诉人对王某的死亡共同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该责任比例在合法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并无明显不当。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认为一、二审法院判决陆洋、褚蒋培、金涛、王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判决不存在赔偿数额计算错误的问题,驳回陆洋、王鹏、金涛、褚蒋培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再审法院认为在共同饮酒的情况下,共同饮酒人不劝酒、不拼酒、适量饮酒,对醉酒者负有一定的照看义务,这既是基于共同饮酒行为产生的法律义务,也是社会良好风尚,符合社会核心价值观。

如共同饮酒人疏于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损害后果发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务启示

同桌饮酒后,有以下情形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1)强迫性劝酒,例如故意灌酒,刺激性劝酒;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身体不适仍劝其饮酒;

3)共同饮酒后任酒友驾车离开;

4)共同饮酒后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5)其他未尽到照看、提醒、救助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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