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后在回家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工伤?
返回列表加入收藏 查看手机网址扫一扫!扫一扫!来源:顶裕风机 发布日期:2021-08-05 浏览:-|
案 例
上海锦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
裁判文书:(2016)沪0115行初132号、(2016)沪01行终611号
基 本 案 情
王恩来原系锦鹏公司员工。2014年7月9日王恩来接锦鹏公司人事电话,称其试用期不合格,要求其来办理退工离职手续。
王恩来次日下午前往锦鹏公司处办理离职手续,办完回家途中发生本人无责任交通事故。
2014年10月11日王恩来向浦东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浦东人保局于2014年10月14日受理。2014年12月9日因所涉及的事故在相关司法部门的处理尚未结束,浦东人保局中止工伤认定程序。2015年9月2日中止原因消除,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浦东人保局于2015年9月6日作出浦东人社认(2014)字第863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锦鹏公司员工王恩来于2014年7月10日,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与一辆小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其不承担事故责任。
先于2014年7月10日经上海长征医院治疗,后于2014年7月11日经第二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骨折、腰1椎体压缩骨折、左肘部外伤、左手外伤、颅脑外伤。
王恩来同志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后浦东人保局向锦鹏公司、王恩来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锦鹏公司对浦东人保局决定不服,遂起诉。
本案中,虽然第三人王恩来2014年7月10日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员工上下班应当包括员工“首次上班和离职当日的下班”,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第三人王恩来属于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海锦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海锦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裁 判 观 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员工上下班应当包括员工“首次上班和离职当日的下班”。
本案的情形,应视为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相 关 法 律 条 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