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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踢球受了伤,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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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顶裕风机 发布日期:2021-08-12 浏览:-|

案情简介

某日上午,张三、王二等人在位于哈尔滨南岗区哈双路348号的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踢足球。踢球过程中,二人发生碰撞,张三倒地受伤。

当日,张三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查,诊断左腕部外伤,为此张三共花费医疗费22,651.70元。

后张三诉请法院,要求王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裁判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系王二应否对张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查明情况,王二与张三在踢球之前互不相识,亦没有矛盾。

根据一审中的证据,张三的受伤是在与王二争抢足球过程中发生的肢体碰撞所导致,无证据证实王二存在违反竞技体育道德的犯规行为,更无证据证实王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足球运动属于典型的群体性、对抗性体育运动,在剧烈运动中出现身体碰撞行为是正常现象。张三、王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争抢足球过程中的对抗性应当知晓,能够预见可能受伤的风险。王二、张三自愿参加业余足球比赛,应当视其二人为自甘冒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一审中张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王二对张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驳回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即采用的自甘风险原则,自甘风险原则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或者所进入的环境含有特定的危险因素,仍自愿参加,则发生的损害后果自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将该原则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同时将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文体活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适用自甘风险条款的构成要件:

1.受害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文体活动的风险存在;

2.受害人参加了该风险活动;

3.侵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

4.侵害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律意义

自甘风险原则在民法典上的确立,能够消除大众在参加文体活动中的法律风险疑虑,避免公平原则的滥用,从而促进大众参与文体活动的积极性。

大众在参与各种文体活动中,也要加强安全意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加适当的活动;同时需注意活动时的行为尺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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