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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假公章的合同是否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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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顶裕风机 发布日期:2021-04-14 浏览:-|

前言

公司如对伪造的公章,在其明知使用的情况而未采取任何措施,即使有证据证明公章系伪造,也不能因此随意否定其效力。

另,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前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上明确,盖章行为的本质在于表明行为人从事的是职务行为,应当着重考虑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来认定合同效力。即,如盖章之人是有代表权或代理权人或无权代理人权限得到公司后期追认,即便在合同上盖的是假公章,其签字是真实的,仍然应该视为公司行为。

案例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熊某股权转让纠纷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3381号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院裁判思路

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江苏一建公司对该公章的存在、使用是知晓的。尽管其主张该公章系伪造,但其在明知该公章存在并使用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亦未作出合理解释。

在公司印章不唯一的情况下,公司即使能够举证证明该印章确系伪造,也不能仅以此为由否定持该印章签订的合同对公司的约束力。公司不能对同一印章的效力在不同的交易中做出不同的选择,公司对外使用的公章只要在某一交易中承认其效力,则不论该公章是否经公司授权、是否系他人私刻或伪造、是否进行工商备案,均不得在另一交易中随意否定其效力。

江苏一建公司对于其公章的使用和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为了开展公司业务,故意或放任在同一时期存在并对外使用多枚公司印章,并试图通过选择性追认的方式规避其法律责任。江苏一建公司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公章的管理秩序,且悖于诚信。

一、二审判决依据江苏一建公司在其经营业务活动中,多次持《担保具结书》所盖公章使用的事实,结合江苏一建公司对外使用公章不具有唯一性,且不能对同时存在并使用多枚公章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形,认定即使《担保具结书》上所加盖的非备案印章,江苏一建公司也不能据此否定《担保具结书》对该公司的约束力,并无不当。

实务启示

1、公司应对印章使用进行严格管理,专人专管;2 公司尽量不出具空白授权书,出具授权书时也应明确授权人员、授权权限、授权时间等主要信息;3、签订合同的相关负责人员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进行审慎核查,如核实相对方对接人的代理权限(授权委托书)、取得对接人直接客观的身份信息(名片、邮件签名或邮件后缀);4、尽量在办公地点签署并注意记录签订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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