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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未尽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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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顶裕风机 发布日期:2021-12-30 浏览:-|

 法条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什么是公司高管的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勤奋履行职责,以维持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谨慎和合理注意义务。   

勤勉义务规则作为公司法中董事问责机制的法律依据和司法审查标准,其运行之价值在于一方面约束董事的决策和经营管理行为,在履行职责时像普通谨慎人或善良管理人一样对公司利益给予合理的注意,机智慎重,勤勉尽责地管理公司事务,不得有所懈怠,其核心是

另一方面是规范公司问责机制,科学保护那些尽到了勤勉义务规则要求的董事在公司遭受损失时能够合理抗辩,免受追责。  

如何认定公司高管的赔偿责任

在司法适用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公司一方需举证证明以下事项: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勤勉义务或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

2.公司存在实际损失;

3.上述人员的行为与公司损失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被追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证明以下抗辩事项:

1.其履行职责时尽到了勤勉义务;

2.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不存在实际损失或造成公司损失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等不可归责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因。 

案例分享

在杨某某、李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020)闽民终1910号】中,一审法院认为:

201418日,郑某向何某借款。2015117日,绿谷公司自愿为借款本息提供担保。2017119日,原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郑某向何某偿还借款本息,绿谷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生效后,何某于2017726日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20171110日,何某向绿谷公司出具了《放弃追索权的声明》,自愿放弃对绿谷公司应偿还其的借款本息的追索权。

绿谷公司向何某所负的保证责任,在取得《放弃追索权的声明》时就已经免除。

杨某某在绿谷公司担任高管职位,在绿谷公司已经被免除担保债务,并已就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下,代表绿谷公司向法院确认《放弃追索权的声明》无效,对法院继续执行绿谷公司的财产没有异议,并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造成了绿谷公司银行存款12384646.26元被扣划给何某,至今仍得不到追偿的损害后果。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杨某某应向绿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在该案上诉后二审中,福建省高院对原审判决予以确认。

在李某军、由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020)鲁民终3155号】中,法院认为:

李某军、由某是否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问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是指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董事、高级管理人的地位牺牲公司利益为自己或第三人牟利。

本案中,音都密斯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李某军、由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禁止性规定,李某军、由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形下,将佳誉公司的大额资金支付至其二人控股的誉荣新公司,该行为损害了佳誉公司利益的同时为案外人誉荣新公司谋取了利益。

因此,音都密斯公司要求李某军、由某返还款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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