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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多少丨以股权投资入股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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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顶裕风机 发布日期:2022-01-1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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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本次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增加了股东可以用股权等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明确股权可用来出资。实务中,已允许股东以其他公司股权投资入股,但需符合一定条件。

2.法条依据

《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3.案例

案号:(2020)新40民终1005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审法院认为:某某实业公司将辛某等17名自然人货币出资2831万元变更为辛某等17名自然人以持有某某水电公司2831万元股权出资至某某实业公司。

辛某等17名股东实际出资,应提供证据证明。虽然,某某实业公司提供了验资报告,但该报告明确载明: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及据以向投资人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将其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还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

一审法院据此确定辛某等股东承担股权相当的责任。某某实业公司等称出资足额,其未向一审法院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验资报告以及某某实业公司股东会决议均显示,辛某等17名股东对某某实业公司2831万元出资由货币出资变更为持有的某某水电公司股权出资,某某实业公司按上述金额已退还辛某等17名股东现金出资2831万元。

现本案二审中8名股东提出是以现金投入方式向某某实业公司投资,一、二审庭审对同一事实陈述相互矛盾,有悖民事诉讼禁止反言的原则,且证据显示各股东缴纳的现金出资2831万元已退还。

因此,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确认各股东已实际足额交纳入股资金。

4.实务启示

1、股东出资的股权应当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即出资的股权已履行出资义务,并未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或股权质押等情形;

2、股权出资相比于专利出资、房产土地出资等其他非货币方式的出资,较考验该股权的可变现价值;

3、股权出资还需要获得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会决议或豁免优先权;

4、股权出资需评估该股权价值,若高于股东的投资成本,增值部分还会涉及税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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