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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股东已经出资完毕,是否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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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顶裕风机 发布日期:2021-11-12 浏览:-|

法务观点

发起人股东即使已经实缴完毕自身认缴的注册资本,当其他股东未履行完出资义务,公司或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发起人股东与该未出资股东对未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案例分享

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吉贤等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202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情简介

依据(2010)渝北法民初字第6641号民事判决书,应由庆洋公司向张吉贤支付欠款1489241元,诉讼费18280元由庆洋公司承担。

判决书生效后,张吉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庆洋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其未履行任何付款义务。

经查明庆洋公司系于1998年成立的合资经营公司,其出资设立股东为南洋公司、九建公司、建工公司,庆洋公司在注册成立时其股东南洋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

故张吉贤诉请法院请求:一、被告南洋公司在虚假出资6298855.83元的本息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根据(2010)渝北法民初字第6641号民事判决书所述庆洋公司应履行付款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九建公司、被告建工公司与被告南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建公司及建工公司系庆洋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亦为公司发起人,南洋公司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九建公司、建工公司应对出资不实股东南洋公司承担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启示

实务中,由于大多数股东都知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往往忽略了作为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股东,还可能超出其自身的出资义务对其他股东出资义务承担责任。
因此,合伙与他人开设公司时,股东之间应当充分评估各方的资本实力,及时履行督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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